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6浏览次数:6625

河海大学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其他应收款的办理程序,加快学校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校内有关部门的备用金、预借的医药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的垫付款等。

第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办理借款。

第四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严控制其他应收款业务的审批,保证借款用途与实际相符,借款手续符合规定,杜绝无明确用途的借款。

第五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必须在项目经费的控制指标内借支,财务人员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借款有权拒绝办理。

2.公款公用: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相关支出,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

3.及时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借款人前账未清,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借款。

4.按时清理:财务处应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总额和占用时间,定期或专项开展清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办理手续

1.办理该项业务须填写借款单。

(1)借款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借款人本人保存;第二联财务部门作借款支出凭证;第三联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留存。

(2)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清楚,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借款用途应与支出内容相符。

(3)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负责人亲笔签字。负责人应是用款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借款,应由其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借款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涉及大额资金的借款事项, 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教职工办理下列业务的借款手续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明:大额(五万元以上)差旅费借款需提供出差地点、时间及出差人员名单等信息;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等活动需附会议通知;举办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参会人员名单等;支付版面费需提供用稿通知;支付技术服务费、加工费、测试费等达到规定金额,需附有效合同;转拨科研协作费,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出国借款,需附出国批件等证明。

4.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空白支票的,须填写《空白支票领用审批单》,注明用途和经费开支渠道,并需预计使用金额,参照借款业务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借款报销手续时,应持原始发票及借款单的第一联等原始凭证办理。以转账(汇款)方式办理的业务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应与支票(汇款单)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第七条 其他应收款的报账期限

1.实行“报账付款”管理的备用金借款,借款时间为1年,当年年末全额归还,次年年初再恢复备用金管理。

2.教职工公派到国外(境外)进修或外地进修、学习、出差等借款的,借款人须在返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返校时间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

3.学生赴外地生产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报账,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完毕返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如属于实习后就地放假的,以假期结束日起计算报销还款时间。

4.购置材料的借款,从购物发票签发日期算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报销手续。

5.购置设备的借款,在当地市场现购的,从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销还款手续;汇往外地采购的,从借款日算起,须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销还款手续;采购需要专门生产或研制设备的,从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算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销还款手续。

6.领用空白支票的,从领出支票之日起计算,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核销空白支票。

7.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报销时间等,经本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财务处。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的清理

1.因调出、留学、毕业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必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

2.财务处按月提供各单位借款及领用空白支票明细清单,督促有关当事人及时结账、报销。

3.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该项业务清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

第九条 违规处理

1.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财务处书面通知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1)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销手续又未提交书面报告的;

(2)借款用途与实际支出不符或无明确用途的。

2.对未按规定办理其他应收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教职工办理住院借款的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信息来源: 河海大学财务处网站   信息负责人:  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