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报销繁”、落实“放管服”相关措施的通知(河海财务〔2019〕3号)

发布者:祁世峰发布时间:2019-06-21浏览次数:2184

各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即日起,从完善公务卡使用管理、简化报销过程审批环节、优化项目管理审批环节、全面推行网上报账系统等四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报销繁”问题,落实“放管服”工作。

一、完善公务卡使用管理

1.使用公务卡结算,通过网上报账系统办理报销业务,已编制了公务卡支付信息的,可不再提交公务卡刷卡凭据。

2.横向科研项目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1000元以上的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学校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如使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报销时须提供与发票信息一致的POS机刷卡记录单或相应支付凭据。

3.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简化报销过程审批环节

1.应使用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包含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等经办的),如未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提交的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不再需要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如果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提交的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还需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2.其他特殊情况的报销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不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批(票据丢失除外),项目负责人对特殊情况的报销业务负全责。票据丢失的,需要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优化项目管理审批环节

1.项目决算、项目结题:财务处专项资金科审核后,综合科直接用印(财务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再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项目委托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2.科研经费调账申请、代垫税金调账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事业财务中心审核后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学院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但调账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调账。

3.要求对方单位付款的申请、退还保证金申请、项目财务信息:财务处事业财务中心审核后,综合科直接用印(财务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再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4.开具资信证明:财务处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直接用印(财务印鉴章),不再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5.开户许可证、纳税证明、学校财务报表、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财务处综合科审核后直接用印(财务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再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6.科研经费的财务档案查询、复印: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盖章,财务处综合科直接办理,不再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全面推行网上报账系统

1.经办人员在网上报账系统中填写报销信息、打印报销单(离退休人员仍可线下填报),完成相应签字、审批手续后(含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均可携带报销单和原始票据、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2.相关报销材料经财务处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直接收单,经办人员即可离开报销现场(无需在现场等待制单、复核)。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的,由财务处工作人员负责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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